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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审结非法持有弹药案:收藏“老物件”触法获刑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1:4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7日电(田佳莹)近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罪案件,依法对一起因“个人爱好”引发的涉枪涉爆案件作出一审裁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2月,佘某应朋友马某之邀帮忙整理其待拆的老宅。该房屋为马某父亲遗留,常年空置,屋内家具落满厚尘,墙角结着蛛网。佘某在收拾入户门上方旧储物柜时,于柜内发现一个上锁的铁盒,其表面锁具已锈蚀严重。打开铁盒后,内部整齐码放的黄铜弹壳子弹映入眼帘,弹体因年代久远已泛锈,弹头亦被磨得光滑。

  面对这箱“老物件”,马某表示闲置无用,让佘某自行处置。尽管明知私藏弹药违法且自身不具备持弹资质,收藏念头仍促使佘某将铁盒带回家中。此后,佘某利用晚间时间在阳台打磨子弹,33枚子弹经砂纸处理后恢复金属光泽,剩余43枚则被其用纸箱包裹,藏匿于老家储物间。

  妻子发现后多次劝阻,提醒其上交公安机关以规避风险,但佘某以“仅作收藏、无伤人意图”为由拒绝。直至其姐姐串门时拍下打磨子弹的照片并转发至群聊,这一秘密收藏行为才露出破绽,最终引发案件查处。

  案件审查阶段,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76枚子弹进行专业鉴定,确认均属于具有潜在危险的弹药。鉴定指出,尽管部分子弹外观锈蚀,但内部含有的易燃易爆成分未随时间失效,在撞击、高温、挤压等外界作用下仍可能被触发。此类弹药若流入社会,无论是被不法分子利用还是保管不当引发意外,均可能威胁公众安全、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不可预估的后果。

  庭审中,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包括发现、私藏及打磨子弹的全过程,同时提交书面悔罪材料,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佘某的行为已侵犯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弹药罪构成要件。

  综合该案情节,法院考量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涉案子弹始终处于其控制下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加之社区调查评估显示其无违法犯罪前科,邻里评价良好,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安全产生不利影响,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76枚子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该判决同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此案审理法官指出,枪爆物品管控关乎公共安全,即便是整理老宅、继承遗物时发现的“老物件”,也需摒弃“收藏无害”的侥幸心理。正确处置方式应为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主动上交,消除安全隐患。法律对涉枪涉爆犯罪持零容忍态度,不会因“个人爱好”网开一面。

  榆树法院表示,将持续坚守审判职能,以精准司法实践严厉打击各类涉枪涉爆犯罪,坚决铲除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筑牢社会安全“防护网”,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此案的依法审理,亦呼应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强调的“宽严相济惩治涉枪犯罪”原则——对情节恶劣、危害重大的从严惩处,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的依法从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