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7日电(谭伟旗 夏语诗)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王丛强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将调解与判决相结合,努力寻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点,最大程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原告入职某幼儿园担任教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幼儿园认为原告工作不尽职尽责,以原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消极怠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其辞退。原告认为幼儿园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组织原、被告开展多轮调解工作,但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工作未取得进展。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该案中,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未遵循上述法定程序,在规章制度制定完成后也未将规章制度送达原告。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辞退原告的行为是“毒树之果”,故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拥有辞退劳动者的权利,但应注意程序问题,即使选择辞退劳动者也应注意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保护劳动者的实体权利。劳动者对待工作应认真负责,在遭受用人单位不公正待遇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