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14日电(谭伟旗 郭俊岐)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组成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而正当防卫不受“不得已”的限制。紧急避险是通过侵害合法利益保护另一较大法益,是正对正,需要受到“不得已”的限制,即应当穷尽其他一切可用的手段仍然无法保护法益时才可以适用。但正当防卫作为正对不正、法对不法,则不受“不得已”的限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