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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法院一案例入选社会治理创新案例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4日 10:0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2025社会治理创新案例。

  在盛某诉许某名誉权纠纷案中,2022年6月,许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视频,视频中仅显示房屋地基护坡,其在标题中称“农民苦点累点不心酸,心酸的是被村霸黑势力欺负!把房屋地基护石挖塌不敢说!”

  2022年7月,许某再次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视频,视频中显示盛某及其奶奶与其他村民发生争吵,许某在视频标题中称“这就是作威作福的盛某,很是嚣张!”盛某认为许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盛某主张2022年6月许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的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视频明确指向盛某,对于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7月许某再次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视频,视频显示盛某及其奶奶与其他村民发生争吵,上述被诉侵权视频能够明确指向盛某,许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表盛某的不当言论,致使不特定的大量人员观看并评论,对盛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许某构成对盛某名誉权的侵害。许某辩称其短视频账号存在被盗用的情况,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于许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盛某主张许某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结合许某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由许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对盛某公开赔礼道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盛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于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该案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强调网络用户不得以“揭露事实”为名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法院在审查网络名誉权纠纷时,既需保护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亦须对无事实依据的贬损性言论严格规制,通过“指向性审查”“言论真实性举证”“影响范围与责任相当”等规则平衡权利冲突,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