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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朝阳法院: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1日 15:0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11日电(谭伟旗 毛婷)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23年5月,于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7月,于某因右侧头痛伴晕眩入院治疗,从开始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到手术后确诊为“右侧小脑孤立性纤维性肿瘤二级”,于某在2024年7月至9月间,先后接受了手术治疗及术后放疗。

  然而,当于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于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决定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某遂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亚南仔细梳理案情,聚焦争议核心——于某是否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条不紊地推进审理工作。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提交了于某投保前曾就诊医院给出的CT医学影像报告,影像诊断为双侧侧脑室间透明隔增宽,考虑透明隔囊肿。该CT影像学报告诊断结果不能明确于某患有脑部疾病,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交于某在医院接受过治疗以及医院的明确诊断的其他相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于法无据,应承担理赔义务。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于某支付保险金,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