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11日电(谭伟旗 王丹)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儿童在幼儿园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原、被告达成调解,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校园安全管理敲响警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悉,原告张某系某幼儿园学生,在上学期间从滑梯上跌落,当晚放学回家后张某出现头疼、恶心症状。次日,张某与园方一起到医院就医,医院诊断出张某头骨骨折。张某家长认为园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多次与园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园方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园方阐明民法典中关于教育机构责任规定的相关法条,督促其要强化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安全隐患。详细了解了受伤儿童的伤势及身体情况,引导家长理性表达诉求。经法官沟通,园方同意对张某进行赔偿,并主动道歉。
法官提醒,教育机构应定期检查设施安全,加强教职工应急培训;家长需注重培养儿童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成长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