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7日电(谭伟旗 太成华)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为失去配偶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带去保障与希望。
据悉,2019年,原告燕某(女)与被继承人金某(男)登记结婚。金某婚前育有一子小金,但其成年后与家人失联、一直下落不明。2023年,金某因病去世,小金却还是音讯全无,金某留下的遗产始终无法被顺利继承,燕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依据法定继承顺序,燕某与小金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共同继承遗产。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查明,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自理与决策能力受限,且多年来与金某共同生活,为家庭付出许多。而小金自成年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未对金某履行赡养义务。
基于这些特殊情况,法院最终酌情判定燕某在遗产分配中适当多分,至此,燕某的遗产继承难题顺利解决。
法官介绍,在该案中,金某生前承担了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燕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劳动能力存在明显欠缺,主要照料家庭生活起居,二人相互扶持,共同维系着家庭的运转。因此,综合多方面因素,燕某在遗产分配中应适当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