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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分手了钱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9:1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5日电(谭伟旗 朴贤美)现实生活中,很多情侣在一起的时候为了表达爱意,对彼此之间经济往来并不在意,而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也会随之产生。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分手情侣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于某与韩某原是情侣关系,工作不久后的于某想要在单位附近租房居住,却为房租犯难,韩某主动用自己的存款替于某交付了房租。后双方因为琐事分手。分手后,韩某要求于某返还替其支付的房租,于某则以从未主动提出过借款为由拒绝,韩某将于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韩某表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垫付房租的最终受益人是于某,该笔支出应当返还。于某则表示双方之间从未达成借款合意,韩某代其支付的款项是为了维护双方感情,恋爱期间韩某从未向其主张过该款项为借款,该款项是赠予,所以不应返还。

  因原、被告之间曾系恋人,双方之间具有财务混同的特殊身份关系,故在于某对韩某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举证原则,韩某应继续对涉案款项系借款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韩某向法院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因此,庭审以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在判后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耐心的释法明理,韩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法官介绍,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案中,双方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取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取款系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