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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环碰撞!榆树法院:主责司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5日 10:0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晓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三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连环碰撞的交通肇事案件。

  据悉,2025年1月,被告人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路段行驶时,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隋某、郭某驾驶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的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碰。剧烈的碰撞导致三车连环相撞,张某当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杨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杨某在超车过程中未充分观察对向车道情况,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隋某、郭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距,张某驾驶车辆亦存在部分操作不当,三人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官介绍,该案中,杨某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积极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体现悔罪态度;通过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此外,经社区评估调查,杨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的实质性要求。合议庭在量刑时特别指出,虽然隋某、郭某、张某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但杨某作为主要责任人,其超车操作失误直接导致严重后果,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不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要件,过失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同样需接受刑事制裁。

  结合该案事实及情节,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该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介绍,该案的悲剧源于一次看似普通的超车操作,但背后折射出部分驾驶员对交通法规的轻视。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容不得半点侥幸。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引发无法挽回的后果。(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