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4日电(谭伟旗 马冬子)在小区生活中,物业合同纠纷是居民常常会遇到的烦心事。而在新能源车辆已经成为用车新趋势的今天,居民的充电困境该如何破解?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原告闫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个地下停车位,并与该小区物业签订《地下(上)停车位(库)管理服务协议》一份。不久后,原告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该车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小区物业以地下车位无阻燃设施及《地下(上)停车位(库)管理服务协议》第12条,不得私自安装充电桩为由拒绝配合甚至阻碍原告安装充电桩。因双方协商不成,闫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介绍,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该案中,闫某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现闫某向其小区物业申请在自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性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
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法官介绍,该案中,业主即使在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亦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但闫某在案涉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