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24日电 (谭伟旗 李玲)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6年前,原告的父亲从被告手中购买了位于龙井市的一套房屋,双方当场用现金结算房款,被告将房照和房屋钥匙交付给了原告的父亲。当时双方并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载明收到房款的收条,因此房屋至今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
二十多年的时间悄然流逝,在原告父亲身患重病之际,才向原告告知了曾为其购买房屋的事实,因时间久远无法找到被告协商房屋过户的事实,无奈之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承办法官阅卷后才发现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原告的陈述和其持有的房照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房屋买卖事实存在,因此案件的突破点在于是否能找到被告。通过法官干警和原告的不懈努力,终于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并如期开庭。
庭审中,被告承认有卖房事实,但是陈述买方是原告父亲,不同意直接将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庭审结束后,为查清该案事实,承办法官联系原告,要对原告父亲作调查笔录,经过沟通得知原告父亲因身体原因不便外出,承办法官本着“为民司法”的宗旨便驱车前往原告家中作调查。
在原告家,法庭调查到购房款均由原告父亲出资的事实当场向原告及其父亲释明,因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的双方为被告和原告父亲,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将房屋直接过户至其本人名下,原告父亲才是该案的当事人,如后期原告父亲要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女儿只需父女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即可。
最终,原告在了解到法律规定之后,积极办理了撤诉并以其父亲的名义重新提起诉讼。下一步,该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多可感可触、实实在在的司法服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