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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涨租”不成反毁约!长春九台法院:这么办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7日 14:0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17日电(谭伟旗 马冬子)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律的“标尺”明晰权责,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敲响警钟。

  据悉,2022年,个体商户王某与房东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租期内租金保持不变。合同签订后,王某投入资金对商铺进行装修,并正常经营一家服装店。

  2023年底,周边商铺租金普遍上涨,李某认为原合同租金过低,多次要求王某涨租,遭到王某拒绝后,李某以“商铺需收回自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强制停水停电,导致王某无法正常经营。王某多次协商无果,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营损失。

  法官在沟通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李某表示合同约定“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而且其已提前告知王某收回商铺,不构成违约。但经过多方深入了解发现李某所谓“自用”缺乏事实依据,其真实目的是通过涨租获取更高收益,属于擅自变更合同约定。

  该案中,王某按时支付租金、合法经营,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李某擅自停水停电、要求解约,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细致的分析讲解,王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李某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恢复商铺水电供应,并赔偿王某因停业造成的一部分经营损失。

  法官提醒,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详细约定租金标准、租期、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租赁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出租人不得因市场价格波动单方毁约,承租人也需按时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

  此外,遭遇违约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断水断电、强行清退等过激行为,否则可能扩大损失并承担额外法律责任。商铺租赁不仅是经济交易,更是法律契约的体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