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19日电(谭伟旗 张双庆)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双庆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用实际行动践行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司法态度,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悉,原、被告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左前方受损,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起诉驾驶员、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以及评估费。
庭审沟通时,原告对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金额坚决不予认可,表示没有钱垫付维修费,车辆尚未维修,但因损失客观存在,要求按照鉴定结论金额予以裁判。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不能提供维修明细及维修发票,不能证明实际损失,且不认可原告自行委托的诉前鉴定结论,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法官仔细查阅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发现各部位维修费及工时费较贵。因各被告意见较大,法官认为应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以保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原告将车辆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拆解,原告表示车辆在外地,无法提供,等待他本人回去后再行沟通。在法官及鉴定人员多次催促下,原告始终未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配合查勘。
在法官告知原告相应的法律风险后,鉴定机构参照原鉴定机构以及事故现场照片确认各项维修部位无误,但结合市场价值对各项费用予以重新定损,最终确定了维修费用。
开庭审理时,原告委托自己并不了解情况的弟弟参与诉讼,自己没有出庭,且认为二次鉴定没有对车辆进行拆解,鉴定结论不客观,剥夺了他的正当权益,要求再次重新鉴定。
面对此种情况,法官义正言辞地表示:“法院及鉴定机构多次要求你提供车辆进行拆解,你不予配合是你的个人原因,而且即使不进行拆解也不影响鉴定机构根据损坏部位和市场行情作出鉴定结论。你提出的再次鉴定属无理请求,无法支持。”原告听后态度趋向缓和,表示可以协商调解。
随着沟通的深入,法官希望原告能道出实情以便推进案件审理。原告陈述自己委托鉴定后就把车辆抵账给他人,听说已经维修了但是花费多少并不清楚,但认为侵权方是应该赔偿损失的,与其他情况无关。
法官告知原告,财产类损失需要依据损失填补原则确定合理赔偿范围,车辆既未维修,尚未产出实际支出损失,即使鉴定确认损失客观存在,但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衡量,通过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结论更客观真实,建议原告报出能够弥补其损失的合理金额从而促成调解。最终,原告向法官道出了底价。
保险公司表示,原告单方委托支付的鉴定费不予理赔,因原告的原始主张过高导致启动二次鉴定,因此产生的高额鉴定费应按比例承担。公司对于原告的行为表示谴责所以不同意调解。
虽然双方在调解态度及赔付金额上仍存在一定差距,但法官认为有调解空间。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代理人积极汇报沟通缩小争议,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经过反复劝导,最终双方同意各退一步,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此案最终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社会活动。该案的处理方式打击了不想通过正常理赔程序而选择通过诉讼获得超出实际损失利益的不良风气,体现了法律的透明与公正。在遇到纠纷时应以合理限度妥善维权,切勿以身试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