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9日电(谭伟旗 张双庆)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因物业费调价、物业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多年拒缴物业费的案件。
据悉,某物业公司起诉多名业主,表示业主多年拒缴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物业的正常运营。收案后,为从根源上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法官到某小区物业,通过巡回审理方式进行现场调解。
一方面,法官实地踏查了解物业服务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为双方搭建平等沟通的桥梁,倾听业主心声,为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奠定坚实基础。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于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重点审查,关于调价程序中专有部分面积、人数以及对应的参与表决的比例由双方统计确认。基于此,法官分别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告知业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物业费标准确实难以保障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另一方面向物业公司强调,多年来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即使判决也会适当酌减物业费。希望双方互相理解,促成和解。
通过法官的耐心沟通,业主们的不良情绪得到缓解,物业公司也认识到了后续应该改善服务的方向和举措。后因双方对缴费金额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法官最终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关于物业费调整应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具体规定简单总结来说,需有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2/3×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2/3×1/2)的业主同意即可。
结合案涉调价会议记录、征求意见表及调价结果公示等证据,能够认定案涉小区业主参与且同意人数已达法律规定标准,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主张。业主们也表示认可法院判决,愿意履行缴费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