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长春朝阳法院:聚会饮酒致死责任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6日 09:4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6日电 (谭伟旗 曹春江)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件。

  据悉,孙某天的父亲和相某是好朋友,相某来长春之前先给孙某天打电话取得了联系。孙某天开车到长春站接到相某后,直接去了某饭店宴请相某。孙某天邀请了同事孙某涛、朋友邓某一同参加宴请。

  在整个宴请过程中均无意外发生,在孙某天结账后,相某感觉身体不适,躺在了饭店的榻榻米上。孙某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孙某涛、邓某、孙某天一同将相某送至吉林省某三甲医院进行救治,相某于2024年4月去世。相某母亲江某蓉、儿子相某昊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天、孙某涛、邓某承担相某死亡的50%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介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人应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相某应当知晓自身酒量及饮酒风险,但仍过量饮酒,其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不足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需证明组织者或共饮人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在相某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度劝酒或恶意劝酒行为,导致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这一规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饮酒人存在特殊体质(如酒精过敏)或疾病(如高血压),而组织者或共饮人明知该情况仍劝酒,则可能构成过错。

  法官介绍,聚会饮酒致死案件的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饮酒人的自主选择、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饮酒人通常承担主要责任,但组织者和共饮人在有过错的情形下需承担相应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