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6日电(谭伟旗 胡玥)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某公司于2020年8月向许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一年后许某向公司主张债权,因公司无资金偿还许某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位于某小区商铺用于抵顶许某借款,并于2022年7月将房屋交付许某占有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许某将房屋装修后一直出租使用。
2023年11月,因公司领导变更,公司向许某主张返还占有房屋,许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该房屋因公司涉及其他诉讼被其他法院查封,并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责令许某于2024年12月迁出涉案房屋。许某于2025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主张债权外还主张了房屋装修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介绍,该案中,许某与公司因债权抵顶,占有了公司提供的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因该房屋被法院处置拍卖,许某丧失了对该抵顶房屋的占有,故其要求公司支付对占有房屋进行的装修损失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