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妥善审理了一起涉及三名被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公平划分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保当事人获得了合理赔偿,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原告专程赠送锦旗对法官致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2024年09月,兰某骑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合隆镇某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孟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掉头时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在刹那间发生了激烈碰撞,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兰某多处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孟某负主要责任,兰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兰某先后在正骨医院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九天。孟某驾驶的车辆系从租车公司处承包,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由于兰某和孟某、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兰某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三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孟某、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病历复印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租车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递交任何形式的答辩。
肇事车辆是租车公司的车,自己仅是承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有绝对免赔率20%。对兰某的诉请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绝对免赔率20%。事故认定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扣除20%绝对免赔计算赔偿金。对于兰某主张的护理期不予认可,营养费应当按照30.00元/日计算,农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以核实农民真实身份,主张的病历复印费、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兰晓敏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孟某负主要责任,兰某负次要责任,该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由孟某承担事故责任70%,兰某承担事故责任30%,故孟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租借行为,租车公司应知其行为违法,却仍将其名下的营运车辆出租给孟某,该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作为该车辆的被挂靠人应与孟某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70%赔偿,仍不足部分由孟某赔偿,租车公司与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至此该起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一直以来,该院坚持以“如我在诉”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既彰显司法权威的力度,更传递司法为民的温度,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