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龙井法院: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0日 11:0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0日电 (谭伟旗 刘阳)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以案释法介绍了限定继承相关法律条文。

  据悉,翟某甲系刘某配偶,翟某乙的父亲。2021年9月,翟某甲与某包装公司签订《苹果梨箱加工合同》,由某包装公司为翟某甲制作一批苹果梨箱。翟某甲在收到货物后没有按约支付货款,经某包装公司多次催要,翟某甲仍然未支付货款,后翟某甲突然死亡。

  为了防止“人死债消”,某包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翟某甲的妻子刘某、儿子翟某乙在继承翟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

  庭审中,刘某、翟某乙均表示对该笔货款不知情,不同意替翟某甲偿还欠款。因该纠纷已持续多年,为保证案件审理顺利推进,于是法官详细了解了翟某甲生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翟某甲去世后,刘某与翟某乙对遗产的继承情况,通过充分地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圆满化解纠纷。

  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偿还义务的是债务人本身。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也随之消灭,并不存在“人死债消”的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也就是说,“父债子偿”仅限于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