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菲到一档广播节目,通过以案释法,与广大听众分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相关内容,探讨在继承方面如何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范围包括哪些?继承存在哪几种方式?继子女是否有权去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在一个小时节目中,法官结合实际案例,就有关继承的热点问题逐一为听众进行了解读。
法官详细阐述了继承存在的方式,主要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并强调了遗嘱继承在法律上的重要地位。
《民法典》继承编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划分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存在严格的顺位。
法官介绍,不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方能继承。
在谈到是否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时,法官告诉听众,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重在制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遗嘱之不法不道德或者不正当行为,凭借法律的强制力使得家庭伦理得到更普遍、更彻底的认可和遵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注重维护家庭伦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倡导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价值导向,是新时代“隆礼重法,德法兼治”的重要表现。
节目最后,法官表示,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时,应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以情理法相结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普法宣传工作,持续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构建多元解纷格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法官此次参与节目,不仅为听众带去了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展现了该院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方面的积极作为。
接下来,该院将继续加强与创新普法宣传方式,通过更多渠道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同时,不断优化审判流程,提升审判效率,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高效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法治力量。(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