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但被告却拒不到庭应诉。
据悉,2023年2月,被告刘某向朋友王某借款,承诺一个星期内偿还完毕。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促还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刘某态度强硬地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钱,无法偿还,并表示:“我就不去,你们能拿我怎么样”。
开庭当天,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刘某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法院对其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
法官介绍,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缺席判决与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由此可知,被告缺席并不影响法院依法审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法官提醒,因此,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能更加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