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王某、齐某原系夫妻,二人在早市共同经营一家猪肉摊位。2021年,二人因需资金囤积猪肉,向相邻摊位的李某借款,出于朋友感情,李某借钱之时便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
当年9月,王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部分,剩余部分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无奈在法院起诉王某、齐某,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猪肉生意,齐某为囤积猪肉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转账向王某交付借款,可认定上述债务系齐某、王某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现王某已偿还部分,剩余部分未予偿还,故本院对李某要求齐某、王某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重要认定标准,在审理中要注重查明婚内生活、财产状况,对证据进行综合考量。
该案中,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二人共同经营猪肉摊位,为囤积猪肉由妻子借款,丈夫接受转账这一情况来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