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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长春经开法院倾心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0日 14:0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0日电 (谭伟旗 王丹)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将“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据悉,原告李某将门市房屋租赁给被告刘某经营养生馆,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负责租期内的水电、物业等费用;合同解除之后装修(如地暖、瓷砖、楼梯)不需恢复原样。刘某给付李某保证金,租赁到期后如刘某不欠任何费用,物品不损坏,保证金全数返还。

  2024年9月,刘某打算退租。李某拿到钥匙后查看屋内情况,发现屋内多处破损,李某认为刘某恶意损害屋内环境,还欠付一年物业费。双方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欠付物业费;已交保证金不予退还;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到庭开展调解工作。原告称,被告在搬离房屋后,将其楼梯砸坏,造成室内结构破坏,至今房屋依旧闲置,无法出租。

  被告称,在其租赁期间,为原告修缮门口水泥地面,产生费用原告至今未给付,应该用此笔费用抵顶物业费。将原告楼梯砸坏是因其从事艾灸养生,需安装排烟系统,租期结束后需把排烟系统拆除,非故意破坏楼梯空间。

  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厘清事实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双方态度均有所转变,互相都作出了让步。

  最终,被告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原告同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再向被告主张案涉租赁房屋的其他权益及赔偿。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秉承“如我在诉”的理念,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因案施策,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