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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起纠纷!榆树法院倾情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0日 14:0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0日电 (谭伟旗 袁嘉聪)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庭法官陈明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场完成现金交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据悉,2019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宣某借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宣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王某虽具备偿还能力却无法联系债权人,导致债务长期未履行。

  2024年,宣某刑满释放后,第一时间通过家属联系王某主张债权,双方就失联期间的逾期利息产生争议:宣某坚持认为,当初有约定,就应该按约支付全部利息;而王某则委屈地表示,是债权人失联,这逾期的责任不能由自己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协商多次均以失败告终。最终,宣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

  在与宣某沟通时,承办法官向宣某释明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相关规定,详细地阐述了案件中因债权人服刑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这一特殊情况,通过列举相似案例,帮助宣某理解让王某承担全部逾期利息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引导宣某重新审视整个事件。

  面对王某,承办法官强调虽然客观上存在还款联系困难的情况,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王某也不能完全忽视利息问题,并向王某分析了拒绝支付合理利息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其个人信用的潜在影响。

  经过三次调解,承办法官不断协调双方利益诉求,平衡法律与情理,最终,双方逐渐放下成见,理性看待问题,就本息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达成调解协议三日后,王某携带现金到法院履行义务。承办法官现场监督清点过程,现金在双方见证下完成交接。交付后,王某主动驾车送宣某返家,这场历时五年的借贷纠纷圆满结束。

  法官提醒,针对债权人失联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情形,债务人可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目前公证机构为法定提存部门,标的物提存后即视为履行完毕,损毁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