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0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让你在别人的房子里有合法居住的权利。它和租赁不同,租赁一般有明确的期限,且更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关系;而居住权是一种物权,经过登记后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排他性。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就意味着,仅仅签订居住权合同还不够,必须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居住权才真正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可转让、继承:这保证了居住权是为特定的居住权人设立,不会因为转让或继承而使房屋的居住状态发生混乱。比如,老人为自己设立了居住权,这个居住权不能转让给子女,只能自己居住。
一般不得出租:这是因为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满足居住需求,而不是用于经营获利。当然,如果设立居住权时双方约定可以出租,那就另当别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比如,设定的居住权期限是10年,10年期满居住权就消灭;或者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也随之消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