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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农安法院这样审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7日 16:1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2023年7月,仇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孙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仇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在医院住院38天,花费医药费。由于双方就护理费用的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护理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在住院期间聘请专业护工护理37天。同时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孙某此次外伤后的护理期应以90日为宜,因此,剩余53天费用按照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来计算。最终,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超过计算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井宿,护理费是指因疾病、受伤或其他身体原因,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的意见,需要专门人员对其进行照顾,而造成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雇请护工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

  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法官提醒,无论是出门游玩还是在归家途中,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希望所有人都可以开开心心出门去、平平安安归家来。(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