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被离职”起纠纷!农安法院这样审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6日 12:4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非本人过错,被公司突然单方解聘,除了索要自己的劳动报酬外,还有哪些权益能够受到保护呢?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在被拖欠三个月工资后,周某突然被告知,公司决定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与原公司协商未果后,周某将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三个月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周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个人参保证明,法院认为,原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与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对周某提出的被告支付其三个月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两项诉请予以支持。

  那么,经济补偿金是什么,周某的诉请是否合理,又该怎样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周某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故,该院对周某提出的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周某在原公司工作已超过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故应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一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们,在非自身过错下“被离职”,请一定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