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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院:打工人横祸难解 法官巧勘补缺漏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7日 11:4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7日电 (谭伟旗 徐智)近日,当事人曾某带着锦旗找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时秋,难掩感激之情。

  据悉,曾某是某公司职员,妻子无固定工作,一家三口全赖其工作收入维持生活。一日曾某驾车出门,途中一客车为躲避行人紧急变道,与同时正在变道的曾某车辆相撞,曾某当时便不省人事,被送医治疗,抢救多日后才苏醒。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客车司机栾某为事故主要责任,曾某为次要责任。曾某出院后便着手索赔事宜,其先是到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得出误工180日、伤残九级的结论,后以肇事司机栾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某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曾某钱款。一审宣判后,曾某未上诉,而保险公司以误工费多计算为由提起上诉。在该期间,曾某又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工作,一家人自此断了生计。

  案件上诉至长春中院民三庭,法官阅卷后认为保险公司上诉的理由成立,但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将交强险错开比例,导致给曾某的总赔偿数额少算,可是曾某并未提起上诉,为了保障伤者利益,法官将办案重点放在调解工作上。

  曾某和保险公司各持己见:曾某认为自己只是鉴定做得早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少算误工费难以接受,而且其因为本案事故无法工作,全家生活陷入困境,还指望早日拿到赔偿款以解燃眉之急;而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是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交强险部分,即使一审将数额错算,曾某也未上诉,所以应当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

  双方意见南辕北辙,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法官认为该案情况特殊,不可轻易放弃,于是向庭长聂莹汇报了案件情况,聂莹了解案情后认为:“交强险的设立非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保护个人利益,故交强险有公益性、强制性、普遍性的特点。有鉴于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伤者于事故负有责任,但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为不区分责任比例在限额内赔偿。”

  该案中,一审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错将事故责任比例认定赔偿数额的处理方式不当,曾某虽未提起上诉,但应秉承公平原则,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伤者利益的裁判理念,不应因曾某未提起上诉而对案件显有不当之处有所忽视,聂莹遂提出:告知保险公司,如调解不成,我院将突破上诉范围限制,直接予以纠正。

  据此,经过法官充分与双方释法明理,尤其是向保险公司讲清利害关系,该保险公司终于同意补齐交强险差额,曾某也同意在误工费、律师费上作出让步,双方最后达成和解,使该案最终圆满解决。

  长春中院民三庭将继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止步于案结,更兼事了。延伸司法职能,积极营造尊法、信法的良好氛围,为推进平安长春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