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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承租人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14:1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30日电 (谭伟旗 朴宣蓉)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2017年闫某、李某向银行借款,并将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闫某、李某将其名下的房屋租赁给案外人,租期20年(租期自2018年3月到2038年3月)。2023年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查封了该涉案房屋,依法启动拍卖程序。

  今年3月,王某以最高价竞买到该房产,王某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承租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不同意搬迁。

  承租人只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却无法提供交纳租赁费的相关证据。且按照本案时间节点来看,涉案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且租赁对抵押权实现有影响,故可以破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不得对抗法院腾退行为。

  今年9月、12月承租人在了解情况后,主动腾迁了法院拍卖的三套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介绍,这是国家民法所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意在强化对承租人的保护、促进租赁物的有效利用,即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所有权变动,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稳定租赁关系,保护交易安全。

  以下两种情形,承租人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第一,抵押权设立在租赁合同订立前。《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根据该条文规定,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设立,租赁权不能优先保护。

  第二,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除外。《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