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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普法小讲堂之警惕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11:5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1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购物中可能出现的套路陷阱。

  什么是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般以先提价后打折、付款价格不一致等为表现形式。

  先提价后打折:部分商家会先将商品价格提高,然后在双十一期间进行虚假降价,给消费者制造一种打折力度很大的假象。

  价格不一致:购物车和结算时的价格不一致,消费者以为享受了优惠,实际上支付的价格并没有变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维权途径:

  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协商沟通,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平台提起投诉,保存相关证据,然后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若对方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还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要求介入调查。如果牵扯的金额比较大,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