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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法院:肇事逃逸要担责 切莫侥幸酿祸端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13:5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3日电 (谭伟旗 张双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一“逃”了之。殊不知法网恢恢,肇事逃逸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据悉,被告宋某晚间驾驶小型轿车掉头时,与对向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货车驶出道路驶入人行步道,致车辆、马路边石及人行步道内设施损坏。发生事故后宋某弃车逃逸。

  因宋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导致货车车主王某支付维修费及更换轮胎费。

  王某将宋某及其投保的交强、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交强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部分。

  商险公司抗辩称,结合事故现场图片,对于部分维修项目不予认可,且驾驶人肇事后弃车逃逸属于商业三者险约定的免赔事由,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该院经审理认为,维修项目与案涉事故具有关联性,支付金额属合理范围,无明显不当,应予保护。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问题。经对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等证据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中,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该逃逸情形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仍应履行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方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单中载明的部分内容,能够认定商业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驾驶人宋某与其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案中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应由实际侵权人宋某个人承担。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驾驶人应特别注意避免。法官提醒,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及时抢救伤者,迅速报警;在得到事故处理人员同意前,切勿离开事故现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