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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开法院:夫妻财产属共有 公序良俗要遵守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9:5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一起案件中,小丽(化名)与小王(化名)结婚多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谎称单身,与小美(化名)交往并同居。期间,小王多次向小美通过转账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后小王因病去世,小美随即报警。经公安查询,小王的婚姻状态为已婚,故通知小丽来认领。

  小丽得知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查阅了小王生前聊天记录,发现上述转账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财产。

  法院认为,通过转账数额及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王与小美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故小王的赠与行为无效,应予撤销,小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美向小丽返还款项。

  法官提醒,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坚实防线。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基本道德准则。日常生活中,公民要积极学法、用法,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