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长白山保护区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悉,金某牵着宠物狗正在湖边散步,迎面走来了李某和她未牵绳的宠物狗,李某的狗突然冲向金某,将金某的小腿咬伤,金某的小腿当即流血并留有齿痕。
事后金某立即报了警,并前往医院进行伤口处置,注射了狂犬疫苗,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金某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费用。
李某却对这件事情矢口否认,称咬人的狗不是其饲养的狗,其饲养的狗是黑色哈巴狗,不是金某说的棕色泰迪犬,饲养的狗在社区有记录,不同意赔偿。
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到李某所在社区,但未查到李某所称宠物备案信息,读取了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和笔录,综合查证情况,认为金某被李某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确认。
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方说理和调解后双方仍然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和解,最后依照该案证据,依法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医疗费和交通费。
案件宣判后,双方终于放下成见,李某承认了咬人的狗是自己所有,金某也不再要求对方支付不合理的误工费,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予以认可。
法官提醒,要树立文明养宠观念,严格约束养宠物行为,携带宠物外出时要避开人流高峰,做好防护措施,为宠物佩戴牵引绳,加强对宠物的控制,认真履行看护义务,以免伤人伤己,造成邻里纠纷。(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