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据悉,业主因购买新能源汽车需要到物业公司开具证明以到电业局申请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以保证安全并考虑相邻业主意见为由,要求业主签署《充电桩安全承诺书》及相邻业主签署《安装充电桩同意书》后才能配合。
业主不签署相关材料就安装不了充电桩,签了又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双方互不退让陷入僵局。多次协商无果后,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且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察、施工,文件附件中还规定了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因此,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材料,且不能有前置条件或者以相邻业主同意为前提。
法官提醒,充电设施的建设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物业公司应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