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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物体致车辆受损!长春经开法院:损失这样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13:5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5日电 (谭伟旗 王迪)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遇到不明物体,躲避不及产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车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原告李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底部突然撞上不明物体,导致车辆冒烟,李某当即将车辆停在路边,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此次事故导致李某的车辆受损并支出了修理费。李某诉至法院,请求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损失。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高速公路公司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不能依约履行该义务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该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李某的车辆维修款项。

  法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案属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民法典对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原则,不因为违约方的无过错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即使管理方已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路况巡视义务,亦只能认定其履行了行政规范的义务,其履行法定巡视义务,并非法定或约定的免除民事责任条件,因此高速管理公司应承担李某的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