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1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有关的法律条文。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享有均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当出现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显失公平或者无法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评判的情形时,可以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