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
据悉,今年4月,王某在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时因观察不力,与高某驾驶的正在掉头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高某车辆损坏。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后高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高某将王某、王某所属公司及王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被告中的司机王某系其所属公司员工,其驾驶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所属公司承担。
由于王某所属公司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发时属于保险期限内。故该院最终判决:对原告提出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王某所属公司赔偿。
判决下发后,高某专程向案件的承办法官送去锦旗。至此,这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