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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法院提醒:租客这样退租不仅无效还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09:4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0日电 (谭伟旗 黄国丽)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被告于某在2022年3月与原告长春某商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22年3月至今年3月,租金给付方式为年付,于某同时缴纳租赁保证金。后因为收益没有达到预期,于某无心继续经营,遂于2023年4月自行结束营业,陆续搬走店铺内的设备,但并未清空,未正式书面告知商场自己将结业,也未和商场协商退租事宜。

  因拖欠租金、水电费与管理费,商场于2023年9月向于某寄送了《合同解约通知函》,于某拒收。双方协商不成,商场遂将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铺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解除,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要求于某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滞纳金等费用。

  该院审理认为,于某2023年4月离开时未清空商铺物品,事后亦未通知商场,商场无法判断于某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当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解除。于某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商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023年9月,商场向于某邮寄《解约通知函》的行为,系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解除,根据违约条款约定,商场有权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同时,于某应当向商场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法官介绍,合同的履行与解除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对于承租方而言,若提前解除合同,应明确表达解约意愿并采取实际行动,如清空商铺、交还钥匙,并书面通知出租方,以避免因解约意向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并且,除非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承租方要想与出租方解约,应通过二者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

  其次,出租方在发现承租方可能违约或意图解约时,应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要求承租方明确表态。在确认承租方确实违约且未履行解约程序的情况下,出租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并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如邮寄解约通知函)向承租方送达解约通知,以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点。

  在承租人已经明确表达了其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并搬离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及时收回租赁物,避免因怠于收回租赁物而导致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