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5日电 (谭伟旗 董雷)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至2023年6月期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吉林省延吉市与尹某某、金某、徐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韩币)交易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该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