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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位管理费起纠纷!德惠法院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3:4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1日电 (谭伟旗 程韵竹)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以案释法介绍了相关法律条文。

  据悉,甲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是该小区的业主。李某通过电话与甲公司联系要求录入车辆信息,甲公司以李某未按时交纳车位管理费为由,拒绝将车牌号录入识别系统。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该院公众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提醒,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使业主更自觉地交纳物业费,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打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