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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掰手腕致自身受伤!长春朝阳法院:责任这样担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5日 10:1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5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掰手腕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主体作出认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据悉,王某与刘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5月,二人相约在公司掰手腕,掰完后王某感觉左臂有不适应感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肱骨骨折,王某住院治疗11天。

  经鉴定,王某伤后的误工期为270日。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

  刘某辩称,王某执意要与刘某掰手腕,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掰伤原告手腕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情形,刘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本单位员工自发的、带有娱乐性的掰手腕活动,此活动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对活动规则、彼此的竞技水平和身体素质等情况均清楚和知晓,对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也有一定的认知力。

  虽王某因活动而受伤,但对竞技活动中瞬间发生的状况,刘某作为参加者是难以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同时双方是在活动中合理运用正常动作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害后果,此情况不属于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某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

  最终,该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自甘风险”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介绍,该案中,掰手腕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的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王某主动参与掰手腕比赛,应当对存在的风险有一定预见和认知,其在掰手腕过程中受伤系瞬间发生,刘某作为掰手腕活动参与者,其未采取对王某身体有高度危险性的动作,亦未实施除掰手腕以外造成王某损害的行为,其已经尽到作为掰手腕参与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过度苛责,故其对王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