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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借贷关系证据确凿 担保责任这样寻找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4日 14:0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4日电 (谭伟旗 乔志敏)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环城人民法庭法官张笑梅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被告金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被告贾某、韩某的担保下,于2019年10月在原告王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枚,借条明确约定于2020年10月还款,月利率为2%,但未约定担保期限。

  在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金某仅支付利息,未偿还本金,双方于2021年10月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贾某、韩某为担保人,合同到期后被告依旧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双方核算后,2023年8月再次签订借款确认书,但被告至今也未能偿还欠款,同时,王某在追讨欠款的过程中,也忽略了在保证期间内向韩某、贾某主张权利。

  为要回借款,原告王某将被告金某、贾某和韩某诉至法院,请求金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贾某、韩某承担保证责任,与金某一同偿还欠款。

  该院认为,被告金某在原告王某处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款合同、借款确认书予以证实,且双方均无异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诉请被告贾某、韩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借款确认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确认书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本金及其应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笔债务到日期为2023年10月,原告王某未在债权到期的6个月内向被告金某提起诉讼或仲裁,故被告贾某、韩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介绍,这意味着,当王某最终意识到需向韩某、贾某追责时,却已错过了法律赋予的“黄金时段”,因未及时行使权利,失去了要求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基础。

  最终,该院判决被告金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担保责任,就像是经济交易中的“守护者”,它静静地站在债务与债权之间,为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应充分认识到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并善于利用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并在担保期限内及时行使抵押权、保证权等权利,以免因权利过期而丧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