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7日电 (谭伟旗 朴贤美)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据悉,金某与吴某是黄昏再婚夫妻,因年过半百,彼此都非常珍惜这份感情。
双方登记结婚后,金某的儿子一家表示想要搬回来与父亲同住,吴某用自己的养老金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并重新装修,但共同生活半年后,金某和吴某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导致矛盾激发,吴某最终提出了离婚。
金某表示离婚可以,但吴某必须净身出户。吴某当即表示同意,当天双方就到法院办理了离婚调解,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平静之后,吴某一纸诉状将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装修及扩建所产生的费用。
接到案件之后,主审法官将两位老人约至家事法庭,法官首先向金某详细解释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共同的收入,也包含婚姻生活期间所进行的投入及其收益。
法官介绍,虽然房屋是金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吴某在生活当中对该房屋进行实际扩建与修缮,对房屋的环境改善有贡献,金某从中也受益,离婚时让吴某净身出户属实欠妥。
最终,经过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两位老人达成和解金某向吴某返还了房屋装修款,至此圆满结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