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赊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介绍,原告陈某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小区开设一家食品超市,被告王某委派雇员全某在陈某的超市处赊购。陈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钱款。
该院依法审理认为,在超市提供的聊天记录中,王某多次推诿拖延,并于该案开庭前向超市转账部分钱款,根据其表述及支付行为可以确认王某与超市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该案中,超市已将王某购买的物品交付完毕,王某依法应当向超市支付钱款。经超市多次催要,王某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终,该院依法判令王某立即支付剩余钱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