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3日电 (谭伟旗 刘子熙)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疏导,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据悉,2023年1月,A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某重大病保险,保险期限终身保险,原告于2023年11月因呼吸心跳骤停,在家中死亡。三名原告到某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某保险公司于2023年12月下发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理由为A某故意未告知(投保前患有影响合同订立的疾病)。
原告认为某保险公司承保时没有排查,现以A某未告知拒赔不能作为拒赔理由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身故保险。保险公司辩称A某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心脏病史,双方已于2023年12月解除了合同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案情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沟通。经过承办法官的一次次的耐心沟通,将起初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双方重新拉回同一平面,最终原告同意变更诉求,仅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考虑到A某仅缴付一年的保费且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也同意向原告退还保险费。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案得以解决。
法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如果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还会在真正需要理赔时面临被拒绝的风险。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相关内容,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作出选择性回答,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有效的保险保障。
保险公司亦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说明义务。充分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并如实回答健康问询相关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