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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林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0:3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介绍,被告徐某驾驶汽车从某小区驶出时,与原告向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车相剐,造成双方车辆均有损坏,原告受伤入院治疗。原告出院时被诊断为右第一掌基底部骨折、左侧肋骨内侧髁骨髓水肿、左膝半月板、韧带严重损伤并伴随上囊积液。

  事故发生时当时达成调解,双方车辆修理费与原告住院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徐宝香承担,原告住院期间所有支出费用及后续费用,被告均未履行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该院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该院予以认可。

  被告徐某作为侵权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承担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同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法官介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