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被告人谎称能够帮人运作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收取钱财的诈骗案。
据了解,2021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通过个人新媒体平台、在群聊中谎称能够办理驾驶证、驾驶证升级、办理低保等消息,虚构可以“不用考试便能取证”的事实,利用线上软件与被害人进行联络、沟通,并通过转账的形式,先后诈骗11名被害人钱款。
关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