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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担保签字!龙井法院:应这样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4:3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1日电 (谭伟旗 杨周)夫妻一方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签字,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是否能得到支持?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据悉,被告柳某与薛某是夫妻关系。从2019年开始一直在原告周某处赊购无烟煤,2021年1月,原被告对前期煤款进行了结算并将欠款转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柳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薛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双方未对保证的方式和期限进行约定。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薛某于2022年11月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剩余欠款至今未还,周某无奈将柳某与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将前期买卖合同欠款转化为民间借贷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介绍,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共债共签”。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

  二是日常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

  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