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案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执行程序之前。
据悉,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帅(化名)曾是一对恋人,因诸多原因,二人感情无法维系而选择分手。但小美曾在二人恋爱期间,将钱款借给了小帅,分手后小帅并没有将该笔借款返还,故小美诉至法院。
判决生效后,小帅依旧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小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源治理中心研判了该案件是否使用“执前调”程序,在展开讨论后开出“良方”一剂,争取一次“药到病除”。
一方面,考虑到双方曾是一对恩爱恋人,昔日能一次性借给恋人如此大数额的资金,必然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另一方面,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小帅必然会受到强制执行措施带去的负面影响,二人关系也将彻底破裂,小帅有很大可能性不再配合执行,主动履行的可能性下降,执行时间也会延长。
因此,执行法官选择了通过执行前调解的方式,引导和督促生效裁判义务人小帅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向小帅释明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其生活受限之处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等具体含义。小帅听到可能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沉默了许久。
执行法官抓住小帅动摇的契机,立即开始“攻心”。小帅第二天就到该院,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返还了借款,双方也达成了和解,成功避免了一对昔日恋人因借款纠纷而反目,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双方的关系。
法官介绍,积极推动执行工作从“末端执”转向“前端治”,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既能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留存空间,在最大程度上减轻了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又能引导和敦促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还能尽快帮助申请人实现胜诉权益。(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