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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纷争!长春朝阳法院这样审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7日 14:0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7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出租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法官对责任承担作出认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据悉,2023年6月,李某驾驶A车与B车发生交通事故,致B车上乘客盛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B车司机无责任,盛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盛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花费住院费、门诊费。

  经鉴定,盛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A车所有人为魏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今年1月,盛某某起诉要求李某、魏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

  该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A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魏某系该车所有人,负有投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无法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获得赔偿,且其将车辆出租给李某时未将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告知李某,被告魏某对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租赁机动车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查验车辆的保险情况,亦存在一定过错,应与投保义务人魏某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李某、魏某共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盛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盛某某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魏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租给李某驾驶发生事故,导致盛某某受伤且无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实际侵权人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