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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上路出事故!长春九台法院:责任这样划分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15:3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6日电 (谭伟旗 孙士淼)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今年3月,甄某驾驶车辆在驶入九台区某道路时,与贾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贾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无事故责任。且甄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刘某,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后,贾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大量医疗费用,贾某与甄某、刘某协商不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甄某陈述其驾驶车辆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刘某,其借用车辆时不知道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已经被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台区大队给予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

  被告刘某陈述其系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知道该车辆交强险过期未缴纳,但仍将车辆借给甄某驾驶。

  该院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中,被告刘某在明知其车辆交强险过期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被告甄某驾驶,存在过错。被告甄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甄某及刘某应当对原告贾某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项目进行赔偿,该院酌定甄某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给予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都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完)